2007年6月7日 星期四

什麼是「二條一」?

在戒嚴時期,最令政治犯感到絕望、無奈與不解的法條,就是俗稱「二條一」的《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犯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絕大多數的政治犯被控的罪名是「違反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因此,白色恐怖與刑法第一百條關係密切。

  • (原)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這項原本用來對付共產黨員後使絕大多數島內政治犯命喪刑場的條例,開始施行於1949年6月21日,在1991年5月22日公佈廢止,但相關的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的廢除行動,則未獲成功。在1992年5月15日公佈僅以修改條文文字的刑法一百條。

  • 刑法第一百條:「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一百條:「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改理由:「一、第一項著手實行之行為態樣,宜明確規定,爰明定可罰性較高之『強暴』、『脅迫』二種行為,並與現行刑法第一百零一條之暴動內亂罪有所區別。二、第二項之陰謀犯,對於國家法益尚無明顯而立即之危害,可罰性較低,爰刪除陰謀內亂之處罰規定。」

為什麼以上法條的廢止和修改運動會發生在1991年?這就要從被視為最後一件白色恐怖案件的「獨台會案」說起。(http://zh.wikipedia.org/wiki/%E7%8D%A8%E5%8F%B0%E6%9C%83%E6%A1%88

除了言論自由、反對自由、政治犯、「萬惡的國民黨政權」之外,現今的島內住民還有其他認識那個黑暗年代的途徑和關鍵字嗎?如果我們問:為甚麼人口居絕大多數的本省人未能反抗絕對少數的外省外來政權的壓迫呢?為甚麼反抗總是個人而不是群體之間的對抗?尋找加害者或兇手並自認是永遠的受害者的詮釋,何以會流行在今天的台灣社會?如果有人問:「為甚麼你不反抗?」你要如何作答呢?明哲保身的決定又如何評量那些被關入黑牢的政治犯的作為?如果當年不做、不敢作,為甚麼今天卻自認受苦最深,而有資格控訴一切?現在的控訴到底為了甚麼?這樣的台灣人圖像又像是甚麼?

2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匿名 提到...

寫得真好
謝謝你,這才是台灣的歷史